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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2016-06-21 14:57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档案工作

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津党厅〔201543号),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经校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师范大学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64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津党厅〔201543号),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200891日颁布的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和师生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的重要基础之一。

第四条  本规范为实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七条  档案工作由档案馆归口负责,学校构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力争把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总结。

第八条  档案工作坚持“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制度。

(一)“三纳入”制度:即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纳入预算,确保“人、财、物”的到位;纳入年度计划。

(二)“四参加”制度:即学校专兼职档案员参加学校重要工作会议;参加学校科研课题、设计项目以及产品的评审、鉴定会;参加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加重大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工作。

(三)“四同步”制度:即档案工作与科研、设计及勘察、观探测等各项活动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同时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评审鉴定成果同时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档案部门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

第九条  根据《办法》第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校内各部门须有一位部门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专()职档案干部具体承办本部门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条  档案是学校重要的信息资源,学校要在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服务有效,确保档案信息化与学校事业同步发展。

第十一条  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要努力从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满足师生、学校和社会的需要。

第三章  档案部门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制度建设,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包括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各门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规定。

(二)立卷归档制度:包括部门立卷要求,各种门类、载体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办法。

(三)档案保管制度: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管理措施。

(四)档案的保密、安防制度:包括档案的保密、安防措施和档案人员的相应责任和要求。

(五)档案统计制度:建立馆藏、部门移交档案、年度报表、数字化等统计工作制度,其内容包括:统计时间、项目、内容、办法。

(六)开放档案的利用制度:包括确定档案开放与控制使用的具体范围和开放档案的管理办法等。

(七)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制度:包括利用手续、方式、要求、批准权限和管理办法等。

(八)档案的鉴定制度:包括鉴定范围、组织、办法、程序、手续等。

(九)全宗卷管理制度。

(十)档案报告制度:包括档案实体安全隐患、档案工作月、年度报告制度。

(十一)责任制度:包括目标、职责、权限、任务、考核、奖惩措施等。

第四章  档案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其工作人员应随馆藏档案数量的增减而相应增减。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六条  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应为部门专兼职档案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待遇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

第五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九条  部门立卷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础,各级领导应把业务工作中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纳入职责范围,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履行其档案管理的职责,督促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确保立卷归档文件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完整。

第二十条  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立卷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或业务工作任务的变化,参照《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师大政发〔201421号),定期修订本部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报档案馆备案。

第二十一条  立卷部门要建立文件材料预立卷制度。立卷部门应注意归档文件材料的平时积累,及时收集,严格登记,严格检查,妥善保管。

预立卷是部门立卷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预立卷即是在文件材料归档前将文件材料按类目分卷存放的一个程序。立卷部门要对处理完毕或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统一交至本部门专(兼)职档案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立卷部门要建立健全收发文及重要事项(包括: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等)登记制度,为核对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和完整提供依据。

(一)立卷部门无论从何种渠道获取的文件都要进行来文登记,对起草或发布的文件要进行发文登记。同时还应注意收集登记领导重要讲话、规章制度、统计报表、调研报告及会议材料等。

(二)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健全用印登记制度,凡以学校及校领导名义签字盖章的合同、协议等,须登记在册,并留存归档。

(三)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基建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年底要分别对当年立项和完成的教改项目、科研项目、基建工程、重要仪器设备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目录归档,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立卷归档分工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除明确要求退回的文件外,综合性的文件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立卷归档,其他专业性或业务性的文件,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清退主办部门立卷归档;由业务部门接收的上级业务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归档。

(二)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全校性、综合性的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立卷归档;各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文件形成部门立卷归档。

(三)学校党委、行政召开的代表大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材料(包括学校领导、来宾的讲话稿),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立卷归档。由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展览会、表彰会、代表会的会议材料(包括学校领导、来宾的讲话稿),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

(四)校内各部门向校党委或行政请示、报告的正本及相应的批复、批转文件的原件,涉及学校全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立卷归档,其余的由各部门立卷归档。

(五)校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文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

(六)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若我校为负责单位,经办部门应负责归档;若我校为协办单位,则只归档与承担任务相关部分的文件材料。

(七)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单位领导和知名人士来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等材料由主要负责接待的部门整理归档。

(八)重要的来信来访材料,由承办部门立卷归档。

(九)学校设立的临时机构,调整或撤销的机构形成的材料,应于机构调整或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档案馆保存,不得带入其他单位或部门。

(十)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要会议照片、视频资料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归档。

(十一)校领导免冠照片、工作照以及学校领导班子合影照片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归档;知名专家、教授的人物档案资料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归档;其他部门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由承办部门归档。

(十二)有保存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价值鉴定后,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归档。

(十三)受理校史资料捐赠的部门为校友会办公室或档案馆。

第六章  案卷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立卷部门应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天津师范大学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规范》、《天津师范大学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天津师范大学档案著录规则》、《天津师范大学档案密级确定与利用权限设置办法》、《天津师范大学不归档文件材料及处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规范》和《天津师范大学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要求,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进行组卷,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制作和书写材料利于长期保存,尤其是上级或校领导的有关批示和签阅勿用圆珠笔书写。

第二十六条  组卷要求

(一)管理性文件一般按问题组卷,一卷内若含有若干问题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重要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含教学、科研、产品与科技开发、基建、设备、出版档案)按阶段、结构、部件等分别组卷。

(三)在充分照顾前述原则和不影响文件的有机联系情况下,同一内容的文件材料可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

(四)确定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要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准确进行判断:

凡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期限50年以上)

凡反映学校一般工作活动,在长期内对学校和社会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期限1650)

凡在较短时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期限15年以下)

对上级发来的文电,除少数直接针对本校,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应永久保管外,其余多数为长期、短期保管。

(五)卷内文件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表在后。图表按目录或图号排列,配套的特殊载体的文字材料按有关规定整理。

(六)立卷视文件材料数量的多寡进行。当同一问题的文件多时,可采用硬卷皮成卷或单份装订,一般不超过200页。当问题单一,文件较少,又不便一起归类时,可立薄卷。

(七)卷内文件材料按顺序排好后,装订的案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是书写的文件材料,均应依次在非装订线一侧下角编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右上方加盖有单位名称、档号、件号的戳记,并逐项填写。

(八)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对文件材料原有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若原有题名无实质内容或无题名的,要重新拟定并在前后加[]。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要考证清楚,及时补上。会议记录应概括出主要内容。声像材料应按规定内容标出与纸质载体、不同声像载体之间的参见号。

(九)卷内文件材料情况说明,应填在备考表内。或无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和检查人姓名、时间写上,以示对历史负责。检查人应是立卷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

(十)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体式一致。一般包括主要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等。部分案卷题名可以是项目的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名称。一般写在卷面,不超过50字。

(十一)要去掉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托裱破损文件,字迹稍模糊的应复制与原件放在一起。装订用三孔一线。不装订的案卷,应按标准用细线逐件装订。

(十二)除有特殊要求的外,档案的案卷格式和各种表格、卡片的内容、规格、用纸应统一。卷皮一般用250克以上较厚实的牛皮纸制成的全封闭式,规格为300毫米×220毫米,其厚度一般为10152030405060毫米;表格用纸为260毫米×185毫米,卡片为125毫米×75毫米,用70克以上白色书写纸。某些特殊规格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对立卷部门归档工作负有督促和业务指导的责任,并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和移交的档案进行检查和验收。档案馆工作人员要依据归档范围、收发文登记等相关信息对立卷归档文件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缺失的应归档文件或存在的问题在移交档案的《备考表》中注明,并监督、督促档案员补充或更正。

第七章  归档时间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门类档案的移交时间:

(一)党群、行政、外事、出版、财会类档案以及教学、科研、基建、仪器设备等类档案中能够按照年度归档的综合管理文件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具体归档时间见档案馆制定的部门年度归档移交时间计划。

(二)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学籍档案于毕业生离校后当年11月底前移交;

(三)普通本(专)科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合影照片和毕业班级信息档案于毕业生离校后的当年10月底前移交;

(四)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学籍档案于毕业生次学期的4月、11月底前移交;

(五)成人教育、留学生学籍档案于毕业后的三个月内移交;

(六)科研项目档案于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归档;

(七)基建、大型仪器设备、产品等专题性、成套性的项目档案于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归档、移交;

(八)财会类档案由立卷部门暂时保存满2年后,于每年的12月份移交档案馆;

(九)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文件资料于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归档;

(十)宣传部、新闻中心等其他部门制作的视频、音频资料于制作完成后的2月内移交,其他部门制作的声像载体材料在完成制作的3个月内归档;

(十一)各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资料,可以通过《天津师范大学照片档案管理系统》,在照片档案形成后及时归档;也可按照档案馆制定的照片档案归档时间,于次年4月底完成上一年度照片档案归档工作;宣传部、新闻中心形成的照片档案应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照片的归档;

(十二)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档案(题词、书画、礼品等)于形成后的1个月内归档,其他实物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第三十条  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

第八章  档案的整理

第三十一条  划分全宗

(一)档案必须按全宗整理,同一个全宗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能混杂。

(二)档案有两个以上全宗的,按全宗分别整理。

(三)学校形成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全宗名称不因学校名称变动而改变。

第三十二条  档案的分类、编号、排架

(一)档案分类编号要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按一定原则和属性逐卷分别归类编号。

(二)按照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根据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编制我校各门类档案实体分类方案,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三)实体分类以全宗为单位,按档案产生的领域范畴,结合记述的内容性质,对馆藏档案整理、编号,排架组织馆藏。

(四)档案实体按档号顺序排架。其中年度为自然年度或教学年度,按各类档案规范要求确定。

(五)档案分类、编号、排架,一经确定,不可随意变动。

第三十三条  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一)案卷目录应根据不同门类档案的具体情况分年度编制,做到不出现重复的档号。

(二)从实际出发逐步编制配套的其他检索和参考工具。诸如:档案馆指南、全宗介绍、分类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和文件字号索引等,按照(档案著录规则)要求编制人物卡片、著录卡片与资料目录。

第九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之中。

第三十五条  加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和档案数字化建设,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努力构建档案信息化所必需的标准化体系、安全保障体系、人才队伍体系,指导建立档案数字化加工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学校档案信息化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十章  档案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库房要求

(一)库房应基本符合国家档案局、建设部发布的《档案馆库房建筑设计规范》。

(二)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三)库房标准温度为1424℃,标准相对湿度为4560%。

第三十七条  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复印机、电视机、照像(翻拍)机、录像机、去湿机、空调机、吸尘器、消毒机等设备。

第三十八条  案卷入库时应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依档号顺序排列。

第三十九条  案卷应依档号顺序排放,库房柜架应编顺序号,库房内应有档案资料存放标志图、示意图。

第四十条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对档案的保管和安全情况定期抽查、检查,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四十二条  声像载体档案的保管,按有关声像载体档案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  遇有特殊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师大政发〔201421号),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四十五条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档案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并结合国家有关保管期限原则规定,对已期满的档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  

(二)在学校领导下,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统计

(一)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等情况的数据,按天津市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二)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

(三)对统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年末形成学校档案工作年度报告归入全宗卷。

第十二章  档案的开放利用

第四十七条  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四十八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或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一条  档案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天津师范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无偿和优先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五十五条  档案馆依据以上利用原则,制定档案馆档案利用(查档)指南等。

第十三章  档案的编研和学术研究

第五十六条  档案馆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五十七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发挥档案宣传教育功能。

第五十八条  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围绕一定主题开展档案科学及史料应用研究。编写或配合有关部门整理学校重要的参考资料。编研的重要参考资料包括:学校沿革;历任校领导(含副职)职务名称及任免;学校各种基础数据汇编;学校荣誉;重要档案史料汇编;重要专题档案汇编(如学生活动、规章制度、科研成果等);重要会议简介等等。档案部门对编纂的各种汇编要注意把关,保证质量。必要时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查。

第五十九条  档案部门应认真组织本单位学术理论研究,参加本系统、本地区的档案协会(学会、研究会)活动,并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十四章  档案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如出现档案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公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十一条  档案征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征集工作中的三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而据为己有、拒绝交纳归档的行为,拒不按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档案保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六条列举了档案保管工作中的十一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出卖、违反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档案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四)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涂改、伪造档案的;

(六)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七)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八)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九)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十)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第六十三条  档案安全违法违纪行为,共六种,分别是:

(一)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六)干扰阻挠调查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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