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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20 16:17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

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已经2016122日第20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12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指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以及学生辅导员岗位。原则上学生不能同时兼任助教、助管以及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并对培养单位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做好管理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资源配置工作。

第三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由学校专项资金及学院、导师资助资金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办法,检查监督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下设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日常管理、津贴发放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处。

第六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助研岗位设置及聘任

第七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研究任务。

助研工作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助研岗位申请资格为全日制全脱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各学院导师根据课题研究情况自愿设置助研岗位,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公开岗位,学生自愿报名,导师择优选聘研究生承担助研工作。

第九条 学校组织助研参加上岗培训,强化安全教育,确保助研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第十条 导师具有指导、督促、考核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的责任,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情况决定助研津贴的增加、减少和停发,相关申请须经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批,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备案、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导师根据课题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参与程度,增加助研津贴的支付额度。支付额度在不超过课题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中劳务费用额度及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不设上限。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研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助研资格,导师可不提供助研津贴: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

(二)休学或暂停本校学业;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四)参与助研工作影响正常学业;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助研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被取消助研资格或因个人原因申请离岗,导师需向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汇报情况,经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批,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停发其助研津贴。研究生院将根据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意见适度调整下一年度各学院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助教岗位设置及聘任

第十四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担任教学助理,从事本科生课程中的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锻炼能力、获得劳动报酬的教学实践活动。

助教工作有助于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增强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是研究生在实践中培养的有效途径。要根据各学科的培养目标,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做出要求。

助教岗位申请资格为全日制全脱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是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不限年级。

助教岗位数以不超过资格人数10%的比例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下列课程中设置助教岗位:

(一)全校本科生的通识课;

(二)本学院的本科生课程;

(三)指导本科学生参加全国性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四)研究生公共课;

(五)其他特殊课程。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设置标准:

(一)理论课程原则上50人可设立一个助教岗位;

(二)实验课程原则上20-30人可设立一个助教岗位;

(三)参与指导本科学生参加全国性的大学生学科竞赛,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设立助教岗位。

第十七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修过所承担助教工作的相关课程,且成绩达到优秀;

(二)学习科研进展顺利,获得导师的同意。

第十八条 教师自愿申报助教岗位,经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公开岗位,学生自愿报名,教师择优选聘研究生承担助教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教应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助教参加上岗培训,强化助教的岗位规范、基本技能和课程基础知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助教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

(二)无故缺课2次以上(指随堂的理论课、实验课);

(三)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指针对助教的满意度调查);

(四)参与助教工作影响正常学业;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助教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如被取消助教资格或因个人原因申请离岗,课程主讲教师需向所在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汇报情况,经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批,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停发其助教津贴。

第五章 助管岗位设置及聘任

第二十三条 助管工作是指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协助有关学院、校机关等部门完成日常管理及专业技术等辅助工作,锻炼能力、获得劳动报酬的实践活动。

助管工作有助于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的锻炼。在适度发挥助困作用的同时,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支持研究生组成项目小组合作开展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

助管岗位申请资格为全日制全脱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助管岗位数以不超过资格人数10%的比例进行设置。开展专项工作需成立研究生项目小组,其工作经费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校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助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指定岗位指导教师,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应在岗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工作,指导教师对其出勤、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助管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特别加强行政工作规范、行政事务管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助管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助管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

(二)不能按时出勤;

(三)违反行政管理基本规定;

(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五)参与助管工作影响正常学业;

(六)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助管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如被取消助管资格或因个人原因申请离岗,指导教师需向用人单位汇报情况,经用人单位审批,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停发其助管津贴。

第六章 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是指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配合学院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协助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锻炼能力、获得劳动报酬的实践活动。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将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学生辅导员岗位申请资格为全日制全脱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学校根据学院学生规模和工作需要分配名额。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学生辅导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指定岗位指导教师,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公开招聘。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辅导员参加上岗培训,强化学生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兼职队伍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训练。

第三十二条 学生辅导员应在学院辅导员的指导下工作,辅导员对其出勤、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学生辅导员有下列情形的,需取消辅导员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

(二)不能按时出勤;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四)参与学生辅导员工作影响正常学业;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如被取消辅导员资格或因个人原因申请离岗,辅导员需向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汇报情况,经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批,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停发其辅导员津贴。

第七章  “三助一辅”津贴的发放程序与标准

第三十五条 助研岗位津贴发放程序:

1.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组织本单位导师核定助研岗位、津贴额度、导师配套比例、发放名单等信息,并提供可足额划转助研津贴的经费账号,造册后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处。

2.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学期为单位,汇总各单位导师经费账号报财务处,财务处统一向学校助研津贴专项账户划转经费。

3.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核对经费划转情况,核准后造册报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发放助研津贴。

第三十六条 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程序:

1.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校职能部门核定岗位、津贴额度、发放名单等信息,造册后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处。

2.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学期为单位,核准后造册报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发放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标准

1.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学科(门类)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津贴额度(单位:元/年·人)

 
 

导师及学院配套比例

 
 

津贴额度(单位:元/年·人)

 
 

导师及学院配套比例

 
 

第一类

 
 

4800

 
 

70%

 
 

2400

 
 

70%

 
 

第二类

 
 

2400

 
 

70%

 
 

1200

 
 

70%

 

注:第一类学科为理学(数学和理论物理学除外)、工学门类各学科;第二类学科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各学科及数学、理论物理学两个学科。

学校最多配套资助标准为各学科、各培养层次支付的津贴下限的30%

2.助教、助管及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名称

 
 

工作时间

 
 

工资标准

 
 

助教岗位

 
 

理论课:32课时/学期

 

实验课或指导竞赛:48课时/学期

 
 

400/月﹒人

 
 

助管与学生辅导员岗位

 
 

基础工作量为3个半天/

 
 

基础津贴400/月﹒人

 

第八章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与评优

第三十八条 担任“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接受设岗单位的考核。被考核者应于聘期结束前两周内填写《考核评价表》并提交设岗单位。指导教师结合应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对其进行工作考核并推荐其考核等次,设岗单位审批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助学金发放的参考因素。考核等次为优的聘岗研究生可申报“研究生‘三助一辅’实践先进个人”,学校每年将组织此项评选和表彰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将取消其下一学期的聘任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参与“三助一辅”工作中若出现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暂行)》(师大政发﹝2014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大政发〔2016〕21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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