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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20 16:15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122日第20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12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广大研究生潜心钻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452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生活补贴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助学金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助学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助学金的发放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2014 9 1 日起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如下:

                       
 

类别

 
 

月标准(单位:元)

 
 

发放月数

 
 

年标准(单位:元)

 
 

硕士研究生

 
 

600

 
 

10

 
 

6000

 
 

博士研究生

 
 

1200

 
 

10

 
 

12000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五条 助学金的发放年限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第三章 助学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为日常办公机构,具体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7人,由学院领导班子及相关学术带头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相关工作。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

第九条 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审定的资格名单造册后送财务处发放助学金。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条 助学金在研究生办理报到或注册手续后发放。每月助学金于当月 25 日左右发放,新生入学后910月份助学金于 10 25 左右发放。

第十一条 已获得助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学校将暂停发放助学金。

1.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金,从办理休学手续次月起停发;

2.出国(境)。研究生出国(境)期间不享受助学金,回校办理手续后予以恢复。

3.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自研究生院批准当月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生须交回此前发放的助学金差额。若累计研究生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可继续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师大政发﹝201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大政发〔2016〕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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