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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1-08 10:27  

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室):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51231日第七届33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 16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健全依法依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为建设国内一流的教师教育特色综合性大学提供制度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着眼于满足师生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策机构是指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对学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会议、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部署和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校章程的制定、修改以及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五)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要点)的制定和调整;

(六)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文化建设、和谐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八)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及重大人才政策,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九)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十)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十一)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定,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三公”经费支出等;

(十三)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四)教职工招聘、职称评定、聘任及解聘等重要事项的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十五)学生培养方案的改革与调整,学生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十六)学校各类大额度科研经费的预算、支出、审核和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十七)涉及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等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十八)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以及推荐办法的制定和调整;

(十九)全校性重大奖惩事项的政策制定和处理决定;

(二十)涉及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各类人员支出、医疗、住房、计划生育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二十一)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决定;

(二十二)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工作等重要事项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二十三)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二十四)学校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五)学校主办或承接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重大活动的安排;

(二十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二十七)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范围。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和组成成员的任免、调整;

(二)干部招聘引进、教育培养、考核监督、任免调动、党政纪处分及退休等事项;

(三)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和管理等事项;

(四)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任职推荐;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七)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

(二)重要设备及大宗国有资产采购、处置和购买服务;

(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五)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二)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单项支出10万至50万以内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单项支出超过50万的,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

(三)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四)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六)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出决策建议。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学院,科研机构,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作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决策建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党政分工,提出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主要内容包含: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建议解决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经分管领导认可的决策建议,报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

(三)凡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商定的决策事项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决策事项议题,至少提前一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审阅。

第九条 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和协调,根据信息充分原则,拟定科学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条 师生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事项,应采取调研、走访、公示、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师生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学校发展全局和师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独立论证,并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为支撑科学决策,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专家委员会,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师生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及校外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决策者要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内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对决策事项执行效果进行跟踪调查,收集校内、校外反馈意见,及时向校领导班子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学校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三)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厘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重要内容进行专项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学校应主动接受上级巡视机构的专项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集体决策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集体决策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单位、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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