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搜索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9-12-07 10:49 莫永生   

师大办﹝2006﹞24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接待工作△ 通知

(共印15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6年12月21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使我校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制度化,保证接待质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精神,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学校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坚持热情、适度的原则,做到有利公务、礼仪从简、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本着统一标准、对口接待、谁邀请谁接待,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来宾的职级、来校目的、要求和从事的公务活动,对口接待,不搞层层陪同,无故陪同。

(三)各基层单位、部门凡需学校领导参加的接待,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协调。

二、接待标准

(一)接待规格

1.接待市级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按照从事的公务活动的内容安排副职陪同。

2.接待上级领导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党的事务一般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接待,分管副书记陪同;行政事务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接待,分管副职陪同。

3. 上级单位各主管部门领导来校指导、检查工作,或者安排客人前来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由办公室根据学校领导工作分工和联系单位安排校领导参加,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陪同。

4.接待兄弟院校或同级单位:正职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接待;副职由副职接待,必要时正职会见。

5.上级单位有关部门来校指导、检查工作或者安排客人来校参观、访问,由学校各单位、各职能处室对口接待。

(二)接待安排

1.用餐

(1)上级单位、部门或兄弟单位、院校领导来校指导、检查工作和参观、访问,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一般不安排宴请,按照相关接待方案用餐。

(2)接待上级各单位、部门来宾,由学校对口部门负责安排工作餐。

(3)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接待标准。

(4)来校客人一般在学校内就餐,同时尽量控制陪同人员数量。

(5)学校领导有接待任务,司机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2.住宿:根据来宾要求,可代办住宿手续,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理。

3. 接待用车:接待上级单位领导,兄弟单位、院校领导,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接待上级有关单位、部门来宾,一般由学校对口部门安排车辆。

4. 礼品赠送:原则上不向客人赠送礼品,对特殊客人需要赠送者,仅限地方土特产。如客人提出购买礼品,费用一般由来宾自理。

三、纪律要求

(一)在正常的接待工作中,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 夜总会、卡拉OK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和参加有关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的赠券和娱乐活动。对有上述行为者,应主动检查纠正,组织上应给以批评教育,所用公款应如数退出。

(二)不准举办和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三)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接待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四)对违反学校接待制度,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无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天津师范大学 |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 邮政编码:300387 | 电话:022-23766666 | 管理员:苑志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