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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
2008-04-22 16:10 莫永生   

师大政发〔2005〕78号

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学院、各处(部)、各业务服务单位: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理顺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明确信访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在工作中确立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这个立法目标;贯穿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这条主线;突出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信访行为;确定信访工作机制;确定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格局。

二、信访工作原则

1.公开、便民的原则;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5.责任原则。

三、组织机构

总负责人:党委书记李家祥、校长靳润成

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信访工作;涉及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由发展与法规研究室负责。

办公室主任:郭 罡

工作人员:王建民、孙维杰

学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队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各部门建立相应的信访工作队伍。(详细名单见附件1)

四、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

1.工作程序

(1)初步审查;(见附件2)

(2)转送;

(3)交办;

(4)报请;

(5)通报、报告。

2.工作流程(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1.学校设立并完善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信访信箱,建立信访管理系统。

2.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3.信访工作答复时间:依法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日期的60个工作日内;

4.各单位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学校对信访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6.严格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履行职责,依法信访。

附:1.信访工作网络人员名单

2.初步审定程序

3.工作流程

4.办案登记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信访 规定

(共印15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5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1

信访工作网络人员名单

党委、校长办公室 邢 军 郭 罡 王建民 孙维杰

纪检委、监察室 臧建华 侯新鸿

组织部 解岐山 李学军

宣传部 宋国华 张 伟

统战部 刘红英 张玉苓

离退休工作处 刘家文 李淑丽

人事处 张月琪 苏秀娟

教务处 王延文 方惠圻

教师教育处 范恩源 朱克强

科研处 杜 勇 赵海军

学生处 徐 瑛 陈 洁

财务处 李若冰 郭洪波

保卫处 陈锦山 张庆红

审计处 周庆西 戴世泰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林 彬 赵经珍

基建处 于志强 王新梅

后勤办 巩亚楠 杜文英

工会 齐建新 王 伟

团委 周红蕾 彭永刚

机关党委 陈 华 马 强

招生管理中心 高福成 王 雁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李 靖 聂 晶

图书馆 梁鸿莹 李正和 耿 华

档案馆 程哲红 周学欣

网络中心(信息化办公室) 苏双全 王海涛

研究生管理学院 余金成 李培军

国际交流学院 梁德仲 钟英华 陈 敬

继续教育学院 张中学 欧阳天 郝亚桓

后勤服务中心 宫宝利 陈 琳 孙秀英

校产管理中心 马庆芬 刘伯明 魏 力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庞大勇 马希荣 刘 亮

数学科学学院 陈树立 王贵君 孙 华

历史文化学院 孙 蕾 侯建新 李庆国

体育科学学院 于维生 张锦年 马 静

滨海学院 王晓凯 尹红玲

城环学院 高传喜 刘百桥 魏 睿

政治与行政学院 翟昌民 高 建 冯润萍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訾维刚 赵小军 何 均

教育科学学院 何秉正 梁福成 赵春健

外国语学院 路继伦 顾 钢 杨 芳

管理学院 李晓娜 王 欣

影视艺术学院 杨双月 林冠伦 王立军

国际女子学院 余远方 华 梅 史冬梅

初等教育学院 何田夫 杨宝忠 王海峰

艺术学院 周国梁 孙光军 高 娟

文学院 贾春立 孟昭毅 李 蓉

新闻传播学院 籍祥魁 刘卫东 肖 珊

法学院 张满柱 梁津明 马立颖

经济学院 孙世仪 丁为民 刘光慧

物电学院 赵建中 李德军 王 琳

马克思主义学院 陈尚伟 王秀阁 张志香

津沽学院 张 红 刘 青

附件2

初 步 审 查 程 序

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 初步审查的期限:《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 审查的内容:

1.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2.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3.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4.是否已经过终局性的信访工作程序;

5.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

6.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三、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法内;

2.提出的信访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实、事实不清;

3.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信访人未起诉、仲裁和复议;

4.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

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6.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予受理的告知应注意事项:

1.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属于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还要按转送、交办机关的要求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报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附件3

工 作 流 程

附件4

办 案 登 记 表

编号:

姓名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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