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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基层单位报送“请示”、“报告”等公文的有关处理规定
2008-04-22 16:15 莫永生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基层单位报送“请示”、“报告”等公文的有关处理规定

为使基层来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基层单位、部门报送给学校的“请示”、“报告”等公文的有关处理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签收

1.基层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统一交到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科。

2.机要科进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请示”、“报告”写作规范(见例文),不符合行文规范的,说明理由后予以退回;符合行文规范的填写“党校办来文拟办单”予以签收。

二、 批示

1.办公室主任批示。

2.呈送校领导阅示。

3.送达相关职能处室办理,负责人签收。

三、 反馈

一般在2-3天内将校领导的处理意见反馈至来文单位。重要“请示”、“报告”书面批复;一般“请示”、“报告”口头回复。

四、 承办

承办部门收到办公室转来的“领导批示”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确有困难的应及时说明。机要科负责催办,做到紧急“请示”、“报告”当天催办;一般“请示”、“报告”定期催办(3天/次)。

五、 归档

1.承办单位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办公室机要科,机要科负责登记办理结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3.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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